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明文规定,对
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最长之
羁押期限不得超过整整十二个月。也就是说,如果对相关人士所执有的证件实施扣押行为,发生在该人正在接受取保候审阶段并且其期限并未超出前述法定的最长期限十二个月的话,那么从理论上说,扣押证件的时间就不应超过这个合法的期限十二个月。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扣押证件的时间是否严格遵守了法律规定,还需要结合具体案情以及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分析与评估。若发现扣押证件的时间已经超过了十二个月,那么就有必要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进行更细致的审查,或者调查是否存在超期扣押等
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