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明文规定,涉及群体性质的
犯罪行为一律被视作出于有组织性的
共同犯罪活动的范畴,而对于此类情况,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出申请进行审理和批准的时间则允许延长至整整三十个自然日。因此,在针对集体性质
犯罪的案件中,
犯罪嫌疑人所面临的最长的
拘留期限为恰好三十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