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
强奸罪的
犯罪主体仅限于女性,即“妇女”。对于年满14周岁以上的男性而言,他们并不具备成为此种
犯罪行为的
主体资格。因此,若此类年龄段的男性与女性之间存在性行为,则不能被认定为强奸罪。然而,若该男性与同龄人或者成年人性行为时,可能会触犯到其他相关法律条款,例如
猥亵罪等,但同样也无法构成强奸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
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