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6024号)中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被依法
批准逮捕之后,是否能获得批准变更为取保候审措施,这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体特征。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满足该法条所列举的其中任何一种情形,例如可能会被判处相对较轻的
刑罚、具有特殊的身体健康状况、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阶段、已经超过了法定的
羁押期限等等,并且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过程中不会对社会造成潜在的危害,那么他们就有权依法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因此,对于
逮捕后是否能够成功地变更为取保候审措施,必须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分析与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