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明文规定,公安机构倘若发现其
拘留的人员具有必要
逮捕之情形,应于拘留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并批准。如遇特殊情况,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最多可至一至四天不等。同时,若涉及到
流窜作案、屡次作案或者团伙作案等重大
犯罪嫌疑人,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有可能延长至三十天。至于洗钱二十万元的
刑事拘留期限,则需视具体情况而定。通常情况下,拘留后三个工作日内便会提交审查批准申请,此时拘留期可能为三天;但若属于特殊情况或重大犯罪嫌疑人,则可延长至一至四天甚至三十天。因此,洗钱二十万元的刑事拘留期限可能介于三天至三十天之间,具体时长需依据案件实际情况以及
司法机关的最终裁决得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