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对某些符合特定条件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措施。值得注意的是,该项条款并未明确限定取保候审的次数上限,也就是说,假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满足
取保候审条件并且在上一次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后仍继续满足这些条件的话,从理论上来讲,法院是有可能再度对他们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的。然而,是否决定采取取保候审这一措施,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全面评估与考量,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
犯罪行为严重程度、悔过自新态度、对社会造成的潜在威胁等等诸多方面的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