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款之明文规定,公安当局对于
拘留之人若有必要对其实施
逮捕措施,须于
拘留期限结束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呈送申请审批;如存在特殊情形,申请审核批准的时限可相应延长至四日。尤其是对于流动性强、实施
犯罪频率高以及结伴犯案的重大嫌疑人而言,此审核批准周期可能会进一步的延长到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
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必须在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则需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同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报给人民检察院。若仍需进行深入调查,且符合取保候审及
监视居住条件者,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措施。总的来说,
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三十七天,其中包含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特定情况的重大嫌疑人可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做出决定,若
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符合条件者可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