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明文规定,取保候审的时限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而对已依法成功
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后,能否立即收回涉案车辆这一问题,需将诸多特定情形纳入考量范围,如案件的侦查进程状况、涉案车辆与整个案件之间是否具备紧密关联性、以及该取保候审请求是否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审批要件等等。若涉案车辆与此案无关且同时满足取保候审审批的各项要求,从理论上说,有望于获得批准之后迅速顺利地将车辆取回。但是在此过程中也不能忽视,如果车辆被视为案件侦破的关键
物证,那么其可能会继续被扣留以备后续调查使用。关于具体的
执行措施,应严格遵守公安机关或者
司法机关的特定规定及程序。倘若取保候审周期即将期满,并且经认定无须再追究
刑事责任,则必须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的约束,并向相关的被取保候审人及其所属的单位发放解封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