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关于“协助信息
网络犯罪活动罪”相关规定,该罪行的严重情节涵盖但不仅限于如下要素:首先,为大量使用信息网络进行
犯罪行为的
犯罪分子提供技术支援与辅助,并且所涉及的犯罪行为次数众多且覆盖面广泛;其次,所提供的技术支援或辅助对于
犯罪活动的成功率产生了显著提高,或者对犯罪活动的规模及影响力产生了较大推动作用;再次,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从事犯罪活动,却依然提供援助,主观恶意显而易见;此外,所提供的援助使犯罪活动得以持续较长时间,或者在犯罪活动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最后,所提供的援助导致了严重的犯罪后果,例如造成
人员伤亡、重大
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社会危害。同时,若所提供的援助使犯罪活动得以逃脱监管,或者使犯罪活动难以被发现和查处,也可视为严重情节。在具体案件中,倘若被告的行为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且
情节严重,便可判定其行为已构成“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严重情节。至于具体的定罪与
量刑,则需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节加以判断,并由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公正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