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
法规要求,一旦立了“帮助信息网络
犯罪活动”的案件,倘若涉案人士能够自发地抽身而出,积极出示
证据协助调查工作,同时还能努力寻找途径去消除或者降低
犯罪行为带来的恶劣影响,或者因为存在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予减轻、减轻或者
免除刑事处罚的情况,那么法院便有可能将其转成
行政处罚进行处理。不过,这种
处理方式的可行性常常要在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形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其他相关法规与司法解释综合分析之后才能得出结论。当涉案人员的行为满足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的标准,并且没有引发其他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时,法院很可能会依法做出给予行政处罚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