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关于
取保候审具备的条件主要分三方面阐述如下,首先,涉及到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者;其次,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者;最后,针对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孕妇,或者正处于哺乳期的妇女,以及在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且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情况下,也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至于诈骗退赃能否获得取保候审,则需结合具体案情进行深入分析。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者满足上述任何一种情形,同时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认为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那么他们有望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然而,是否准许取保候审的最终决定权仍归属于司法机关,他们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综合考量。因此,对于诈骗退赃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者而言,能否获得取保候审,需要根据其个体状况与案件的详细情节进行准确判断,但是从法规层面来看,达成这种可能性并非完全没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