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公安部门若有必要对其已
羁押的人员进行
逮捕,则应在决定执行
拘留后的三个工作日之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该期限可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而言,其审查批准的时间甚至可以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因此,关于11天是否构成
刑事拘留,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若公安部门在拘留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即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且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申请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做出
批准逮捕的决定,那么这11天便可能涵盖了提请审查批准与审查批准两个阶段的时间。反之,若公安部门直到拘留后的第11天才提出审查批准申请,那么这11天很可能已经超出了法律所规定的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限。由此可见,能否将11天纳入到刑事拘留中加以计算,主要依赖于具体案件情况及公安部门的实际操作方式。若在此11天期间的确包含了合法的提请审查批准与审查批准两个阶段,那么这11天无疑可视为刑事拘留期的一部分;相反,若是超过了法定的提请审查批准时间,那么这11天或许无法全部计入到刑事拘留期中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