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明文规定,洗钱罪的严重程度主要是依据
行为人实际采用的洗钱手法、牵涉的
犯罪种类以及犯罪收益的金额大小、洗钱行为对金融体系及社会秩序所产生的影响等诸多因素综合判定。若行为人所提供的资金账户涉及到大规模的资金流动性,或许还包括通过转账等方式进行巨额资金转移,或是涉及多个犯罪的所得进行洗钱,都极有可能被视为情节太过严重的情况。另外,如洗钱行为对金融监管机构正常的监管活动构成了较大扰动,甚至给
司法部门的调查取证带来极为严重的影响,同样也可能被认定为
情节严重。在每一个具体案例中,法院将依据案件的详细事实与
证据,结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司法解释,全面评估洗钱行为的严重程度,并据此裁定应适用的
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
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