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若公安机关在对某位
被拘留人员进行查证后,判断其有必要予以
逮捕时,应在
拘留期限内,提前向所在地人民检察院提交逮捕申请,并在三日内完成此项工作。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例如涉及到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等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适当延长,最多可达四天。同样地,人民检察院也必须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书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
批准逮捕的决定。值得注意的是,
电信诈骗作为诈骗罪的一个分支,若
犯罪嫌疑人在被拘留之后,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其实施逮捕,则应按照上述法律条款执行。因此,从理论上来讲,电信诈骗
犯罪嫌疑人的
刑事拘留期限可能为三日之内,但在特殊情况下,最长可延长至七日;而对于重大嫌疑分子而言,拘留期限甚至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然而,实际的拘留期限仍需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及
司法机关的决策来最终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