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第九十一条明文规定,
公诉机关在对遭
拘留之人,如果确信需要进行
逮捕程序,应当在须拘留之日起的三天内,依法提出申请并经由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而在特殊情形之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限可灵活地延长一天至四天不等。当面临流窜
犯罪、频繁作案、多人联合参与的重大嫌疑人,公诉机关提交审查批准的時間上限也可适度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据此可知,警方对
刑事拘留期限的设定并无最长期限,受上述法律条款约束,最长可达三十个工作日,若遇到特殊状况,亦可适当延长
司法审查期间至三十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