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最近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为了适应特殊案件的处理需要,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在特定的情境之下,为那些被怀疑涉及
刑事犯罪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实行取保候审的
强制措施。然而,这一法律条款并没有明确地指出,对于
团伙犯罪的情况,是否可以针对其中的个别成员进行单独的取保候审。然而,从法律条款的精神实质来看,如果团伙中的某个成员满足了上述所提到的
取保候审的条件,那么这个成员是有权利单独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的。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只要团伙成员符合相关的条件,他们就有可能单独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