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明文定制,如属于公安固守人员
被拘留期间,若因特别情况,公安机构需对其进行
逮捕审批时,应于
拘留期限届满后的三个自然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由检察院行使合法权力批准或否决。如涉及到严重的
犯罪嫌疑人,例如连环
犯罪、
团伙犯罪等,则可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延长至三十天。而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书后,必须在七个自然日内做出
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若检察院未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同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报给人民检察院。因此,
刑事拘留后是否能在三个自然日内得到释放,这主要取决于具体的案件情况以及法律程序的推进程度。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无需进行逮捕,或者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那么就应该按照规定的时间释放被拘留者。反之,如果需要进行逮捕并提请审查批准,那么可能会有更长的等待期。因此,是否能够在三个自然日内得到释放,这完全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律程序的推进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