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
犯罪的行为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资金账户、将各类实物财富转化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等形式的货币形态、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手段进行资金转移、跨越国界进行
资产转移以及采用其他各种手段来掩盖或隐藏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真实来源与性质。这些行为的主要目的在于掩盖或模糊
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金融诈骗犯罪等各类
违法犯罪所获得的非法收入及其产生的收益的真实来源和性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上述行为均构成洗钱罪,可依法处以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并处相应
罚金;若
情节严重者,则可能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的严厉惩罚。对于单位实施此类犯罪的情况,应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对单位施以罚款处罚,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也应依照前述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