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范,取保候审的执
行权力可归属于各级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虽然条文中并没有对取保候审能否跨越地区申请这一问题做出明确指定,然而参照此条款所覆盖的主体即公安机关,再参考实践中常见的实施模式,往往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取保候审的后续程序多由引发
犯罪行为的
当事人或
责任人所在辖区内的公安机关承担。因此,如果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住址与其
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分处不同的行政区域,从理论角度而言,其所属的公安机关是有权根据个案的详细情况和法律规定,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点的公安机关提交申请。然而,这种设想需要考虑到诸多实际状况,例如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危险性评估、案件的具体内容等多方面因素。因此,对于取保候审是否能够在非所属
管辖区域进行申请,必须结合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以及当地公安机关的实际运作情况来综合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