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明确规定,若公安部门对已
被拘留当事人,经过深入分析与判断,认为其有必要进行
逮捕的,应在
拘留期限届满前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案件性质较为复杂或嫌疑人具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等严重情节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相应地予以延长,最长可延长至四日。针对此类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甚至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因此,关于
刑事拘留期限届满之日的具体日期,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确定。若按照常规的三日提请审查批准的程序,则拘留
期限届满之日应为第三天;若属于特殊情况下的一日至四日延长,则拘留期限届满之日应为第四天;而对于涉及重大嫌疑分子的三十日延长情况,拘留期限届满之日则应为第三十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