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所明确的条款,当公安机关对已
被拘留的人员,若判定其有必要进行
逮捕,则应在
拘留期限届满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一日至四日。针对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限甚至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因此,
刑事拘留超过37天的情况,可能适用于上述类型的
犯罪嫌疑人,同时也需要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
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倘若人民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报给人民检察院。如需进一步开展侦查工作,且符合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条件的,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