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公安机关若对
被拘留之人有收监需求,应于
拘留期限满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以供其进行审批。在特定情形下,公安机关可申请延长期限,最长可延长至四日;而对于流动性高、
犯罪频率大及团队
性犯罪的重大嫌疑人,公安机关申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则可延续长达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
递交的
批捕请求以及相关文件之后,于七日内做出是否
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七日既可能是
刑事拘留的时长,亦可能是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者,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如需进一步调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条件,公安机关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