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款之明确规定,对于患重症疾病且日常生活无法自主的
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若在实施取保候审过程中并无引发社会安全隐患的可能性时,则有权利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因此,如若一位身患疾病的人士满足上述所述的条件,即其病情严重至无法独立生活,同时在实施
取保候审后也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潜在威胁,那么他便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