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传,即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依据法律
法规的相关要求,在必要情况下,依法对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实行
强制传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取保候审这一制度,主要针对的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由于其特殊的情况,例如可能会面临的
刑罚、身体健康状况、是否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以及
羁押期限等因素,而制定的一项特殊措施。然而,拘传本身并不能直接决定是否能够适用取保候审,它仅仅是为了确保
诉讼程序得以顺利进行而采取的一种手段。因此,能否适用取保候审,必须要根据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其中包括了上述法律条款中所提及的可能判处的
刑罚种类、刑罚的严重程度、是否存在社会危害性、身体健康状况、是否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以及羁押期限等多方面的因素。若经过拘传之后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符合上述法律条款中的任何一种情况,并且通过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的增加,那么他们便具备了
申请取保候审的资格。反之,如果他们不满足以上条件,则无法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总而言之,拘传与取保候审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概念和程序,拘传本身并不能直接决定是否能够适用取保候审。是否能够适用取保候审,必须要根据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