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明确规定,当公安部门对已被依法实施
拘留措施的嫌疑人,如认定有必要进行
逮捕,必须在拘留期结束之后的三个自然日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相关申请,请求其审查及批准。然而,在特定情况下,这一期限可适度延长至四天。针对那些流窜
犯罪、持续性多次犯罪以及团伙式犯罪等严重
犯罪嫌疑人而言,其提请审查并获得批准的期限则可再延长至三十天。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
递交的提请
批准逮捕书之日起的七个自然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公安部门应在接获通知后即时落实嫌疑人的释放事宜,同时将实际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因此,在通常情况下,
被拘留者在拘留期结束后的三个自然日内,很可能会面临提请审查和批准的环节,一旦该环节顺利通过,嫌疑人就有可能被正式逮捕;反之,若审查未获通过,也就是人民检察院未予批准逮捕,那么被拘留者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得到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