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强制猥亵、
侮辱罪的成立并无需设立
立案作为其启动的必要前提条件。即便在公安机关未进行
立案侦查的情况下,若
行为人实施了包括但不限于采用
暴力手段、
威胁恐吓甚至其他任何
违法手段对他人进行强制性猥亵或者对女性进行侮辱等恶劣行径,并且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后果,那么他依然有可能被判定为
犯罪分子。在法院审判此类案件的过程中,会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脉络与充足的
证据材料,严格遵循法律规范,进行严谨周密的分析评估,从而得出该
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究竟如何等结论。所以说,公安机关未对此类案件进行立案并不代表
当事人就可以免于
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