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洗钱罪的行为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涵盖了单位。在自然人方面,该
犯罪行为可能涉及到任何介入掩盖、隐藏、改变
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及本质特征行为的人士。而在单位层面上,任何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都有可能成为洗钱罪的行为主体,这些单位可能会通过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化为现金或金融票据、通过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进行资金转移、跨境转移资产等手段,以及采用其他方式掩盖、隐藏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从而实施洗钱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
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