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若公安机关因认为需
逮捕某名
被拘留者时,应在
拘留期限结束之日起的三个自然日内将此请求提交给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核准。在考虑到特定情形时,包括但不仅限于人犯流窜多地作案、
犯罪累犯以及结成团伙实施罪行等恶劣影响的重大嫌疑人案例中,可将提请审批的时间适当延长一至四个自然日。同样,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也应自接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
批准逮捕申请之后的七个自然日内,做出批准逮捕与否的最终决策。值得注意的是,若某人已遭
刑事拘留长达四十四天之久,那么极有可能是公安机关已经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批准逮捕的申请,然而人民检察院尚未作出最后的决议。依照相关法律要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公安机关完成提请审批逮捕工作的七个自然日内作出相关决定。若超过该期限,则可能需要深入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及人民检察院的处理进度,以便确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若人民检察院已经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者,同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如需继续开展侦查工作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应依法采取相应的
强制措施。总的来说,被刑事拘留四十四天的情况需要结合具体案件背景与人民检察院的决策来进行综合分析。若人民检察院尚未作出决定,应耐心等待结果;若已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应立即释放被拘留者,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取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