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若公安机关认定
被拘留之人需予以
逮捕,应于
拘留之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请求。如遇特定情形,提请审核
批捕的时限可延长一日至四日。对那些
流窜作案、频繁犯案、
团伙犯罪等性质较为严重的
犯罪嫌疑人,其
审查批捕的期限则可延展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理当自收到公安机关
递交的审查
批准逮捕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裁决。倘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批准逮捕的决策,公安机关应当在接获相应的通知后立刻释放嫌疑人,同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至于审查期间需进行进一步侦查工作,同时具备取保候审及
监视居住条件者,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因此,如某人遭受
刑事拘留共计四十四日之久,这很有可能表明公安机关在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审查批准逮捕的过程中,由于案件的复杂程度较高或是嫌疑人的特殊身份,已申请延长审查批准的时限。若人民
检察院批准逮捕,嫌疑人便有可能被
羁押于看守所内等待审判;反之,若人民检察院未予批准逮捕,嫌疑人应即刻获得释放。若需进行进一步侦查工作,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嫌疑人则有可能被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值得一提的是,刑事拘留四十四日并非必然导致嫌疑人被羁押,这主要取决于人民检察院的最终决定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若嫌疑人被批准逮捕并被羁押,通常会在看守所内等待审判;而若嫌疑人得以释放,则无需再被羁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