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二条的明文规定,对某人提出
缓期执行的建议需满足以下四项细则:该人
犯罪情节轻微;承认自己的罪行并表现出诚恳的忏悔之意;没有重新
犯罪的潜在风险;以及缓期执行对其所在社区产生的负面影响不至于严重。倘若指控方在通话期间实施了
犯罪行为,且以上所有条件均已满足,理论上他将有可能获得缓期执行的判决。然而,宣告缓期执行与否最终仍需根据实际案情进行细致评估,其中涉及被指控者的
犯罪事实、动机、结果、悔过表态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若被告人展现出明确的悔过意思,没有再犯的可能性,而且对社区产生的潜在影响并非特别恶劣,那么他获得缓期执行的可能性较大。然而,这一切的决策权都落在了实际审理该案的法院手中,他们将依据案件的详细情况作出最后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
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