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开设赌场罪的无罪辩护策略可能包括但不仅局限于以下几种可能性:1.
主体不适格:假如
犯罪嫌疑人尚未达到法定
刑事责任年龄或缺乏相应的
刑事责任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他/她或许无法被判定为有罪。2. 缺乏盈利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明确规定,无论是赌博罪还是开设赌场罪,都必须以营利作为行为的终极目标。若犯罪嫌疑人并无此意图,那么他/她可能不会被判犯下开设赌场罪。3. 未曾实施实质性开设赌场的行为:倘若犯罪嫌疑人并未真正实施开设赌场的行为,或者其所开设的赌场并未实际开展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那么他/她可能无法被判定为有罪。4. 社会危害程度较轻:如果开设赌场的行为并未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或者其情节相对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他/她可能无法被判定为有罪。5. 符合法定的免除
刑事责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满足了法定的免除刑事责任的条件,例如
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等,那么他/她可能无法被判定为有罪。6. 适用法律错误:如果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出现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从而导致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出现偏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相关规定,可能需要对判决结果进行纠正或者将案件
发回重审。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列举的情况仅供参考,具体的辩护策略还需结合具体案件的事实与
证据进行深入分析。如果犯罪嫌疑人确实符合上述任一情况,并且有充足的证据予以支持,那么他/她可能会被判定为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
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