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倘若公安机关判定需对某位已
被拘留的人士进行
逮捕,则应在
拘留期限内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与批准申请。若有特殊情况,提出申请的时限亦可延展一天至四天。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多次犯案以及
团伙犯罪等
情节严重的嫌疑人,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与批准申请的时间可以进一步延展至三十个工作日。人民检察院应将其接到的公安机关给出的提请
批准逮捕书作为参考,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对该申请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涉及到
非法采矿的嫌疑人,他们可能会面临
刑事拘留的命运。而在
拘留结束后,若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逮捕,则需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审查与批准申请,如遇特殊情况,申请时限可延展至七个工作日;若嫌疑人属于重大嫌疑分子,申请时限还可再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最后,关于逮捕的决定,将由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申请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做出。因此,非法采矿的嫌疑人所面临的
刑事拘留期限可能在三个工作日至三十个工作日之间浮动,具体拘留天数将视案件的复杂程度及嫌疑人的具体情况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