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检察机关在确认
犯罪嫌疑人为
刑事案件嫌疑人且
犯罪事实已清晰明确,
证据充足有力,应予追究
刑事责任之际,应当依法作出
起诉裁定,并向
司法审判机构
提起公诉。若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服法,检察机关还需提出具体的
量刑建议,同时将
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其他相关材料随案移送。对于故意
伤害罪这样的
犯罪行为,嫌疑人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理应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当嫌疑人表达出愿意认罪服法的意愿时,他们须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以此证明认可己方的犯罪事实以及法律责任,并且承诺承受法律的制裁。这是犯罪嫌疑人对自身权益的自主处分,也是他们行使辩护权的一种方式。然而,即使犯罪嫌疑人拒绝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也并不代表他们无法
被起诉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认罪认罚是嫌疑人的一种选择,但并非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路径。若犯罪嫌疑人坚持不认罪认罚,检察机关仍可依法提起公诉,并附呈相关证据材料。总而言之,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有权选择是否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这并不妨碍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并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亦不会影响
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推进与法律规范的准确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
管辖的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
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
主刑、
附加刑、是否适用
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