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以勒索财务为主要目的而实施的
绑架活动或者将他人作为人质扣押,是构成绑架罪的
犯罪行为。对于此类
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因
情节严重程度的差异而有所区别。倘若
犯罪嫌疑人仅仅是为了获取财物而进行绑架,或是在绑架过程中对
被绑架者实施了杀害或
故意伤害等行为,导致
受害人身受重伤甚至死亡,那么其将会面临着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乃至无期
徒刑的严厉惩罚,同时还需承担
罚金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
附加刑罚。然而,若在绑架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对被绑架者实施了残忍的杀害行为,或者故意对其实施严
重伤害,最终导致受害人身亡,那么其必将受到更为严苛的
法律制裁——无期徒刑甚至
死刑,并且还需要承担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附加
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
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
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