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相关规定,如若在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鉴定出对被拘捕之人须经法院
批准逮捕的需求,应于
拘留三日后,向人民检察院提交请求审查批准的申请,扩展情况下,该期限可延续至一至四日乃至更长时间。对那些跨区域或频繁
犯罪、结伴犯罪的重点嫌疑人,则须向上级法院提交延长审查批准的申请,以迄于三十日为止。而人民检察院应在接收到公安机关
递交的请求批准逮捕书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
被拘留者,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报给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同时又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据此,
刑事拘留三十七日是否有可能释放被拘留者,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若公安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了请求审查批准逮捕的申请,但人民检察院未能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那么公安机关就必须立即释放被拘留者。然而,若被拘留者属于跨区域或频繁犯罪、结伴犯罪的重点嫌疑人,且公安机关在三十日内才向上级法院提交请求审查批准逮捕的申请,那么被拘留者仍有可能继续被拘留。因此,是否释放被拘留者,需根据实际情况以及人民检察院的最终决定来进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