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若公安机关在处理涉及
拘留人员的案件过程中,认定其需进行
逮捕,应于
拘留期限内的三个自然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
犯罪嫌疑人具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或
结伙作案等严重情节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最长可达四个自然日。此外,对于此类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提交审查批准的时间还可进一步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应在七个自然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将实际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同时,对于需要继续展开侦查工作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案件,公安机关应依照法律程序,为涉事人员办理相应手续。
因此,若公安机关在
刑事拘留期限满三十日后仍未获得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逮捕,且人民检察院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个自然日内决定不予
批捕,则依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必须立即释放
被拘留人员。换言之,若刑事拘留期限达到34天,且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批捕,被拘留人员应得到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