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宪法法律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条款明文指出,当公安机关决定对已实施
逮捕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
保释、保护性监禁等措施来替代原来的逮捕行径,或是作出将被捕者释放的决定时,必须及时向原
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进行通报。这就意味着,一旦公安机关做出上述决定,他们必须立即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因此,在实施保释之后,应立即告知
当事人及其亲属,除非存在其他法律规定或特殊情况允许适当推迟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
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