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对于已采取
强制措施期限届满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应当执行释放、
解除取保候审、撤销
监视居住或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强制措施的变更。然而,此项条款并未清晰地设定解除
取保候审手续所需要的具体时效,而是着重强调了在
期限届满之际必须解除强制措施的基本原则。因此,解除取保候审手续的期间应遵照相关的法律程序规定及司法实践经验来实施。一般而言,解除
取保候审流程应在确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已经消除社会危害风险且案件事实调查已然清楚之后立即着手办理,但具体时效并不能直接从本条款中加以推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
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