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之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若发现被关押之人需予以
逮捕,应于关押之3日后起算在内,围绕较宽泛的期限提交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和批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提交审查与批准的时限可延长至4日或更长。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等罪行严重的嫌疑人,提交审查与批准的时限最长可达30日。在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于收到公安部门提出的逮捕申请7日内做出正式
批准逮捕或未予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将实际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因此,
刑事拘留10天能否释放,主要取决于具体情况。若公安机关在
拘留后的3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且人民检察院在7日内做出未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则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
被拘留者。反之,若公安机关因特殊原因延长了提交审查与批准的时限,或者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等罪行严重的嫌疑人延长了提交审查与批准的时限,则释放的时间也可能随之延长。若人民检察院在7日内做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则被拘留者将无法获得释放,而将进入逮捕程序。总而言之,刑事拘留10天能否释放,关键在于公安机关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以及人民检察院是否批准逮捕。若满足上述条件,被拘留者有望在10天内得到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