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乃属自主指出之案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210条之规定,各级人
民法院可对该类案件进行调解;同时,
自诉人有权在法庭判决宣告之前,与被告人互相协商或主动撤销
自诉。然而,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270条所述,侵占罪必须经由告诉,方得进行刑事
起诉。如此,若无人提起自诉,侵占罪之
刑事追责将告终止。因此,如有自诉提起之时,侵占罪五年以上则属于各高级人民法院的
管辖范围之内。反之若无任何指控,按照刑
法规定,侵占罪可能并未受刑事追究。在实际操作中,自诉与否归结于受害者所作之决策和行动。倘若受害者选择不提出自诉,则侵占罪可能无法获致法律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将他人的
遗忘物或者
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