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公权力机关对已经依法实施
拘留措施的人员,若需采取
逮捕措施,则应当在实施拘留之后的三个自然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与批准。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如情况日趋复杂或涉案人员反侦查能力极强等因素,公权力机关向人民检察院
递交审查申请的时限可适当延长至四个自然日。另外,对于
流窜作案、反复实施同类
犯罪以及结伴进行多起
犯罪活动的重大嫌疑人而言,其提请审查的期限甚至能进一步延展到三十个自然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递交的审查逮捕申请书后,应在七个自然日内作出是否
批准逮捕的决定。值得注意的是,非法售卖私人燃油属于
违法行为,若
情节严重,甚至有可能触犯
刑法。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公安机关在拘留嫌疑人后,若认为有必要采取逮捕措施,应在三个自然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申请。在特殊情况下,这一期限可延长至七个自然日。而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的审查逮捕申请书后,也应在七个自然日内作出相应决定。因此,非法售卖私人燃油的嫌疑人可能会面临拘留三个自然日至七个自然日不等的
处罚,具体
拘留期限将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公安机关的判断而定。若人民
检察院批准逮捕,嫌疑人将继续被
羁押;反之,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嫌疑人将获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