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明确规定,倘若公安机构对被依法
拘留的人员,确认其有被捕必要时,应于
拘留期限内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然而,在特定情形下,此项申请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一日至四日。针对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
犯罪嫌疑人,其审查批准的期限则可进一步延长至三十日。在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须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审查
批准逮捕申请书之日起的七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在您所描述的案例中,若该小伙被判定为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那么他的审查批准期限便可延长至三十日。然而,这并不代表小伙必定会被
刑事拘留长达三十天。拘留的具体天数将取决于公安机构与人民检察院的审查结果以及是否批准逮捕。若人民
检察院批准逮捕,小伙可能会面临持续拘留并等待审判的境地;反之,若人民检察院未予批准逮捕,公安机构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小伙,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因此,小伙被刑事拘留的实际天数将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其法律程序的推进程度。仅凭上述法律条款,我们无法准确预估拘留天数,还需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全面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