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对开设赌场罪进行认定与
证据收集方面,需要遵循以下一般原则:首先,是
物证类证据,主要指在赌场中所使用的各类赌博器具、设备以及相关资金等物品的实物证据。其次,是
书证类证据,例如赌场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记录、账簿以及交易明细等书面材料。再者,是
证人证言类证据,这其中包括了赌场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人员以及目击者等人所提供的证词。此外,还包括视听资料类证据,如监控录像、录音等音像制品证据。最后,电子数据类证据也是不可忽视的一部分,涵盖了
网络赌博平台的后台数据以及每个游戏玩家的账户信息等等。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对于开设赌场罪的规定为依据。该
法规明确指出,违反法律规定,开设赌场的行为将面临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的
刑罚,并且可以同时被判
处罚金。如果情节较为严重,则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也会被判处
罚金。因此,只要证据确凿充分,能够充分证明被告人确实存在开设赌场的行为,并且
情节严重,那么就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对其追究相应的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