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法进行
债务抵销的情况,具体涉及以下三类:
第一类为按照
债务的特定性质,例如提供劳务所导致的债务,以及因
抚恤金、
退休金及
抚养费等与自然人主体无法分离关系而产生的债务,这类债务是无法进行抵销处理的;
第二类包括了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不可抵销的债务类型;
第三类则是在
当事人之间事先协商并且达成协议指定不能抵销的债务部分。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根据中国现行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明确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均背负债务,但该债务所指向的标的物品种、质量均相同时,任何一方都有权依法
强制执行自己的债务并将其与对方法定或事先约定的到期债务予以抵销。
然而,根据债务的具体性质,尤其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事先约定或是根据法律明文规定不能进行抵销的债务类型,原则上仍应保持原状不予抵销。
如若违约方希望提出抵销请求,必须首先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正式的通知函件。
此项通知一旦抵达另一方,即刻生效实施。
此外,抵销行为还必须遵循无条件和无期限的原则,以免影响到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