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情况下,
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日,然而在某些特定情況以及经过上级公安部门的批准后,这个期限可以延长至七日。若案件情况较为复杂,则需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并获得批准,方可将
刑事拘留的期限延长至三十日。总体而言,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七日,这也是为了兼顾对侦查工作的需求与保护
犯罪嫌疑人人权之间取得的平衡点所设立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