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在实践中并非按照固定的时间期限作为判定是否
逮捕的基准,而是依据于侦查机构对于具体案件所进行的调查进展状况来决定。一旦侦查人员经过慎重考虑认定逮捕是必要的,那么在执行刑事拘留期间就可以随时提出申请,请求法律部门
批准逮捕。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长达37日。若在此期间没有得到逮捕命令的,则常常会调整相应的
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