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期限通常不会超出三十七日的时限。其中,包括了
侦查机关在向检察机关提交
逮捕申请时的阶段(该阶段的最长期限为三日),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于
批准逮捕进行审查的时期(其最长期限为七日),另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还可将
拘留期限延长一到四日。若涉及到
流窜作案、团伙作案或是
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则拘留期限可能会被延长至三十日。在此之后,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