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平台自融行为对社会造成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现象,其应负之
刑事责任主要是由该平台的直接负责人或主管人来担责。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以非法手段吸收公众存款或以其他方式变相吸引公众存款,从而影响到社会经济层面的正常运行与发展,均可视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于那些明知自己所运营的平台正在从事这类活动,却仍然参与决策制定或提供协助的平台经营者、股东以及
高级管理人员,他们都有可能面临
刑事追责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