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
刑事拘留的法定时限通常被规定为最长期限为37日。这其中包含了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工作所需的
拘留期限(最长可达30日)以及检察院对是否
批准逮捕所作出决定的期限(最长为7日)。在这段时间内,警方将全力以赴地展开对嫌疑人涉嫌罪行的深入调查,同时也会积极筹备与案件相关的各项
证据材料。若经审查后认为有必要继续对其采取
羁押措施,则会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批准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