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司法程序中,
刑事拘留的时长通常设定在三日至十四日之间,特殊情形下可依法延长至三十天不等。然而,
拘留时间并不必然等同于释放日期。具体能否获释仍需视乎侦查部门对案件调查进度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
拘留条件而定。若经审查认为嫌疑人员并无
犯罪真相或无需进一步
羁押,则应将其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